成都代办消防收费标准
日期:2022-12-15 14:58:11 / 人气:
1、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
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20万元、市征收总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
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减免范围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征收标准的70%计收;
二是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70%计收(不包括该建筑物的重新装修)。
下列工程项目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是幼儿园;
三是医院医疗用房;
四是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
老院、福利院、收容站、干休所等; 五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是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3、收费办法及用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各级消防部门征收,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以及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及个人。
4、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经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严禁超范围减
免;
二是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
三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
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