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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全文

日期:2022-11-23 17:10:09 / 人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 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能很好的适用于现阶段规划建设,但由于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技术水平及技术标准不完善等原因,城镇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受限于建筑结构等客观条件,在严禁“大拆大建”的工作要求下,无法完全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城镇老旧小区消防改造难以整改或者无法整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也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将制约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

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成立了课题组, 结合当前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消防需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从事规范编制、消防设计、 消防救援的专家进行审查,最终形成本指南。

本指南以确保不降低城镇老旧小区原有消防安全水平为总原则,基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客观实际,总结归纳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消防问题,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技术问题及适用消防技术标准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力求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和改善。同时,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本指南共分为 8 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基本规定; 3 总平面布局;4 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5 灭火救援设施;6 消防设施;7 用电安全;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本指南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至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 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 69 号,邮编:610036,联系电话: 028-875121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袁 满 张文华 邱 磊 朱 磊 林耀文 黄德祥 甘廷霞 余佳蔚 何勤理 王露熹 何学超 谢元一 杨晓菡 王纪锋 张界宇 蔡昌洪

主要审查人:江 刚 赵克伟 王宗存 张向阳 陈 南 廖曙江 孙 钢 李国辉 朱 强 胡英男




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消防设计指南(试行)

1 总则

1.0.1 为了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破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存在的新老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难题,规范和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了各地专项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1.0.3 本指南不适用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 以及村民自建住宅等消防改造。

1.0.4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励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基础上,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1.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从其规定。

1.0.6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1.0.7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消防设计内容可按本指南执行,其他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不得改变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应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2.0.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动用房、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0.3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运用物防、技防措施,强化消防管理来满足消防安全需要,探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3 总平面布局

3.1 防火间距

3.1.1 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应结合现场情况采用不可开启的防火窗或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窗(门)等措施。

3.1.2 相邻两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防火间距维持现状。 1 相邻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 2 建筑对应部位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3 建筑对应部位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当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采取下列技术措施: 1 应在两栋住宅建筑之间分散布置不少于 2 具市政消火栓 或室外消火栓; 2 应在住宅建筑户内设置家用火灾安全系统或独立式感烟 探测报警器; 3 户内宜配置一套轻便消防水龙。

3.2 室外疏散通道

3.2.1 城镇老旧小区在首层应设置直接通向宽敞地带或市政道 路的室外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3m。

4 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

4.1 建筑构造

4.1.1 住宅建筑新增或更换的、用于建筑结构加固的构(配)件, 以及替换相同功能的构(配)件,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原构(配) 件,燃烧性能应为不燃材料。保留的建筑构(配)件可维持现状。

4.1.2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防火(隔)墙,建筑外墙上、下 4 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1.3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当外立 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可维持现状。

4.1.4 当两座住宅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时,相邻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

4.1.5 住宅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4.1.6 住宅建筑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以及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1.7 住宅建筑内部电缆桥架、电缆管道等在穿越楼板、分户墙、 防火隔墙、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的要求。

4.1.8 住宅建筑增设的油烟管道或公共烟道不应贴邻敞开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口布置。

4.1.9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住宅的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需要。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及其电气线路不应直接安装(敷设) 在可燃物体上。

4.2 安全疏散

4.2.1 单元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开向楼梯间的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3m,但不大于 54m 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2.2 建筑高度不大于 33m 的内廊或封闭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内廊或封闭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敞开式外廊住宅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4.2.3 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4.2.4 疏散楼梯间需由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封闭楼梯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封闭楼梯间应能自然通风;

4 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不具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可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直灌式正压送风系统:

1)同一楼梯间采用两个送风口送风,送风口之间竖向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2)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送风机安装在室外时,确有困难无法设置专用机房的,可设置于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

3)送风口不应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4)送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4.2.5 疏散楼梯间需由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4.2.6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确因现场条件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非住宅部分应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2 住宅部分的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7 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